因“双录”要求执行不力等,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被罚70万元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因""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被罚70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金监罚决字〔2024〕17号被处罚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罚款7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24日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任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沙吉达·司马义,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金监罚决字〔2024〕19号被处罚当事人沙吉达·司马义〔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7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24日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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